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政府關于民生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縣政府決定自2025年7月起,全面提高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以下簡稱特困)、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提標工作
(一)調增標準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低保月標準由778元調整為794元。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農村低保月標準由591元調整為641元。
3.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1172元調整為1196元。
4.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月標準由874元調整為927元。
5.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基本生活養育標準
分散供養的孤兒養育月標準由2211元調整為2366元。
6.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
享受本人工資標準100%生活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771元調整為837元;享受本人工資標準70%生活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722元調整為784元;享受本人工資標準40%生活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月標準由668元調整為725元;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由617調整為670元。
(二)城鄉低保分類救助政策
城鄉低保繼續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則進行審批,具體標準如下:
1.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標準: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251元予以差額救助,其他家庭成員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額救助;70周歲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額救助;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本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額救助;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三、四級殘疾和經鑒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人員)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學生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單親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員每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額救助。
2.農村低保分類救助標準: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130元予以差額救助,其他家庭成員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額救助;70周歲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額救助;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本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額救助;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三、四級殘疾和經鑒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人員)的農村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學生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單親農村低保家庭,家庭成員每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額救助。
(三)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資金按原渠道(農村稅費改革資金,市、縣財政預算和省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等)解決。提高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審工作
(一)年審內容
對正在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變化、人口變化、財產變化情況進行重新審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救助金額,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變動審批表》,對超出低保標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及時退出低保救助。
(二)重點核查內容
1.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政策性保障。
2.在社保中心領取養老金、遺屬補助金或在單位上班領取工資的。
3.子女已成年具有勞動能力或就讀高等院校并已畢業的。
4.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
5.保障對象死亡或家庭成員中有自然減員未及時退保的。
6.法定贍(撫、扶)養人有足夠贍(撫、扶)養能力,而未盡義務的。
7.有兩套及兩套以上住房、享受救助期間購買產權房屋或非居住用房的,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或有門市房的。
8.勞動能力鑒定到期并需要重新鑒定而未鑒定的。
9.家庭成員婚姻狀況發生變化需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的。
10.有工商登記執照、四輪轎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大型農機具等機動車的。
11.服刑人員繼續享受救助的。
12.低保經辦人員近親屬享受救助未備案的。
13.上級部門提供疑點信息的。
14.在保人員核對報告存疑的。
15.長期人戶分離的。
16.《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操作規范》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提高保障標準的同時,實現“規范管理,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目標。各鎮街道于7月25日前將提標、年審工作核查結果(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至縣人社(民政)局。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和年審工作的通知》(臺政辦發〔2024〕12號)同時廢止。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