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涉及我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1、臺安縣健晟星期天火鍋店使用的菜盤(復用餐飲具)(餐館自行消毒)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臺安縣尚恩小木石鍋拌飯店使用的餐碗(復用餐飲具)(餐館自行消毒)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臺安縣甘露宮大酒店使用的餐碗(復用餐飲具)(餐館自行消毒)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臺安縣新旭源食府使用的盤子(復用餐飲具)(餐館自行消毒)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5、沈陽市于洪區佳中興便利店經營的源致旺大窖荔枝(碳酸飲料)經抽樣檢驗,酵母項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 格。
6、鳳城市鳳凰城經濟管理區興冠杰生鮮超市經營的源致旺大連果味汽水經抽樣檢驗,酵母項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7、臺安縣左士酒家使用的復用餐具(盤)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8、臺安縣玉娟水果蔬菜店經營的螺絲椒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9、臺安縣福慧果蔬超市經營的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0、臺安縣金寶副食生鮮超市經營的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1、臺安縣金寶副食生鮮超市二部經營的香蕉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2、臺安縣吉祥天福源肥牛火鍋店使用的復用餐具(盤)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3、臺安縣新時代餐飲服務門市部使用的復用餐具(盤)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4、臺安縣宴福坊火鍋店經營的羔羊肉卷(自制)經抽樣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整頓辦函[2011]1 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 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5、臺安縣浩德天香烤肉城使用的碗(餐館自行消毒)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
1、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健晟星期天火鍋店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2、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尚恩小木石鍋拌飯店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3、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甘露宮大酒店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4、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新旭源食府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5、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沈陽市于洪區佳中興便利店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對其進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7810元并罰款50000元。
6、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鳳城市鳳凰城經濟管理區興冠杰生鮮超市進行了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對其進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金額17810元并罰款50000元。
7、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左士酒家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8、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玉娟水果蔬菜店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的規定,并參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并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9、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福慧果蔬超市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參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10、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金寶副食生鮮超市進行了檢查,經調查,到達該店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后,當事人未在其注冊地址經營,現場通過手機號聯系當事人,電話無法接通,通過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一體化平臺查詢該店營業執照已于24年7月2日注銷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中止案件調查。
11、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金寶副食生鮮超市二部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并參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12、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吉祥天福源肥牛火鍋店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13、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新時代餐飲服務門市部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14、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宴福坊火鍋店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并參照《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15、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臺安縣浩德天香烤肉城進行了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警告。
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