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適用范圍和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服務指南適用于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警告;(二)罰款;(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節 行政處罰依據
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三節 執法主體和承辦機構
臺安縣林業執法隊為臺安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機關。
第四節 行政處罰程序
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一)適用范圍
1、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即臺安縣自然資源局林業執法人員對案情簡單清楚、處罰較輕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所采用的程序。
2、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達整改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處罰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6)承辦案件人員及時向局主管領導報告行政處罰決定,并按程序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關事項;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主要證據;
(3)行政處罰的依據,包括作出該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4)罰款數額(如果是警告則此項不寫);
(5)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及行政處罰的地點;
(6)注明臺安縣自然資源局的名稱和日期;
(7)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簽名。
3、收繳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同時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1)依法給予100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本部門財務機構;財務部門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二、行政處罰普通程序
(一)立案
1、辦理立案手續。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局各科(室)、執法單位發現林業方面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24小時內補辦立案手續。
2、立案條件。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申請立案:
(1)有證據初步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
(2)屬于即定臺安縣自然資源局管轄范圍;
(3)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在法定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期限內;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審批。確需進行立案的,應填寫立案決定書、載明案由、案件來源、案件名稱、當事人、案件基本情況等內容。立案決定書應經兩名承辦人簽署意見及姓名、執法證件編號、時間后,送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再送局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取證
1、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中,發現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本人未申請回避的,相關部門責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3、制作詢問筆錄。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情況,并由被詢問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時間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生產經營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局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并送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并在7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案件審理
涉及較大數額罰款及其他應當提交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局法規股進行案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行政處罰告知。經審批,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等,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一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按照聽證程序處理。
2、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則上應當形成書面證據證明。沒有當事人書面材料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3、主管領導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送達當事人5個工作日內,行政處罰當事人既不向承辦案件科室陳述申辯,也沒有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送達當事人5個工作日后,承辦案件科室(單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臺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注明臺安縣自然資源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臺安縣自然資源局的印章。
(五)文書送達
1、送達基本要求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承辦案件科室(單位)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2、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送達一般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入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3)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5)經受送達人同意,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
第五節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少于兩名或未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可以當場質疑、糾正或舉報。
(2)承辦案件人員在制作詢問筆錄過程中,被詢問人具有要求補正的權利。
(3)行政處罰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后,5日內依法具有陳述和申辯權,可以申請向案件承辦科室(單位)進行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不具備處罰條件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證據材料。
(4)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回避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臺安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回避申請。
(5)對臺安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臺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