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可首次-食品銷售經營許可首次
二:適用范圍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受理機構
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
五: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目錄
|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渠道 | 法定依據描述 | 紙質原件份數 | 紙質復印件及份數 |
| 1 | 營業執照或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 1 | 1 |
| 2 |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 1 | 1 |
| 3 |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 1 | 0 |
| 4 |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 1 | 0 |
| 5 | 容缺受理承諾書 | 申請人自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 1 | 1 |
七:辦理基本流程

八: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4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收費項目
十:結果送達
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十一:辦理地點
遼寧省鞍山市臺安縣 繁榮北街88號-臺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市場監督管理局(108-116號)窗口
十二: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時服務、節假日預約辦理)
十三:咨詢電話
0412-4930609
十四:監督投訴渠道
0412-49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