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部分條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
| 1 |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 | 第七十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
| 非首次未按時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但本次已經主動改正的。 | 從輕 | 可以處0.3萬元以下罰款。 | |||
| 非首次未按時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但本次在市場監管部門告知提醒的期限內已經改正的。 | 一般 | 可以處0.3萬元-0.7萬元罰款。 | |||
| 非首次未按時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但本次在市場監管部門告知提醒的期限內未改正的。 | 從重 | 可以處0.7萬元-1萬元罰款。 | |||
| 首次未按時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且已主動改正 | 20220729 省局 輕微不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