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
| 1 |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 | 第六十八條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無 |
| 拒不改正,經營額不滿10萬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3.7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22萬元罰款。 | |||
| 拒不改正,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處3.7萬元-7.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22萬元-38萬元罰款。 | |||
| 拒不改正,經營額在3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處7.3萬元-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38萬元-50萬元罰款。 | |||
| 2(20220722省局修改) |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 | 第七十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無 |
| 非首次未按時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但本次已經主動改正的。 | 從輕 | 可以處0.3萬元以下罰款。 | |||
| 非首次未按時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但本次在市場監管部門告知提醒的期限內已經改正的。 | 一般 | 可以處0.3萬元-0.7萬元罰款。 | |||
| 非首次未按時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但本次在市場監管部門告知提醒的期限內未改正的。 | 從重 | 可以處0.7萬元-1萬元罰款。 | |||
| 3 |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 |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無 | 減輕 | 無 |
| 提交涉及住所證明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或隱瞞重要事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9.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44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
| 提交涉及股權轉讓、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身份證明等實質性虛假證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證明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或隱瞞重要事實,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1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4萬元-76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
| 提交涉及股權轉讓、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身份證明等實質性虛假證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證明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群訪群訴的或則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76萬元-1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
| 4 |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 | 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無 |
|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涉及住所證明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或隱瞞重要事實,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涉及股權轉讓、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身份證明等實質性虛假證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證明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或隱瞞重要事實,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7萬元罰款。 | |||
|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涉及股權轉讓、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身份證明等實質性虛假證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證明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或隱瞞重要事實,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導致群訪群訴的或則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10萬元罰款。 | |||
| 5 |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七十二條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無 | 減輕 | 無 |
| 拒不改正且經營額不滿10萬元的。 | 從輕 | 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3萬元罰款。 | |||
| 拒不改正且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7萬元罰款。 | |||
| 拒不改正且經營額在30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處7萬元-10萬元罰款。 | |||
| 6 | 1.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2.依法應當辦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市場主體,未辦理備案的 | 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法應當辦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市場主體,未辦理備案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 無 | 減輕 | 無 |
|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拒不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下罰款。 | |||
| 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處1.5萬元-3.5萬元罰款。 | |||
|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處3.5萬元-5萬元罰款。 | |||
| 7 | 市場主體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 | 第七十四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無 |
| 拒不改正且經營額不滿10萬元的。 | 從輕 | 拒不改正的,處0.9萬元以下罰款。 | |||
| 拒不改正且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處0.9萬元-2.1萬元罰款。 | |||
| 拒不改正且經營額在30萬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處2.1萬元-3萬元罰款。 | |||
| 8 |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無 |
|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 | 從輕 | 拒不改正的,處0.9萬元以下罰款。 | |||
|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處0.9萬元-2.1萬元罰款。 | |||
| 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處2.1萬元-3萬元罰款。 | |||
| 9 | 市場主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 第七十五條第三款 市場主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無 | 減輕 | 無 |
| 出借、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經營額不滿10萬元的。 | 從輕 | 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22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
| 出借、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經營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7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2萬元-38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
| 出借、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經營額50萬元以上的,或者偽造、涂改營業執照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8萬元-5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 |||
| 10 | 利用市場主體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 第七十六條 利用市場主體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減輕 | 無 |
|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經營額不滿10萬元且社會影響不大。 | 從輕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經營額10萬元-30萬元。 | 一般 | 處3萬元-7萬元罰款。 | |||
|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經營額30萬元以上且社會影響巨大。 | 從重 | 處7萬元-10萬元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