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領 域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確保及時制止、懲處非法違法 行為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現將《鞍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臺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1月2日
關于印發《鞍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 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鞍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鞍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鞍山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鞍山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十五條措施和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 領域社會監督,規范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程序,鼓勵舉報 生產安全事故、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并 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打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違法 行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 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瞞報謊報生產 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的核查、督辦、移送、反饋、獎勵等事項。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都 有權向屬地或市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瞞 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遵循“合法舉報、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閉環處理”和“誰主管、誰處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鼓勵生產經營單位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機制,在有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于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充分發揮生產經營 單位從業人員“吹哨人”作用,鼓勵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行為,是指已發 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屬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經舉報查證屬實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謊報行為,是指故意 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 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經舉報查證屬實的。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的行 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或者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 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 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應急管理部門所監管行業、領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的判定,依據重大事故隱患定義,參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 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 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 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其他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十二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 “12350”或者“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子郵件、來 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應采用實名舉報,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 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實意圖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瞞報 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
第十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后,應及 時向舉報人反饋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詢等相關信息服務,方便舉報人了解舉報核查進展情況。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 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 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 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舉報事項為事故隱患的,應當跟蹤落 實整治情況,直至隱患整治完畢。舉報事項為謊報瞞報生產 安全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調查處理。舉報事項核查處理工作應當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不 能辦結的,經批準,辦結期限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舉報事項的 性質,可以直接組織核查處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 轉交下級部門組織核查處理;下級部門對重大、疑難舉報事項,可以報請上級部門核查處理。同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舉報人有正當理由明確提出不適宜下級部門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不得轉交。
(二)轉交下級部門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轉交部門應當跟蹤督辦,并督促其及時辦結。
(三)本部門核查處理確有困難的舉報事項,應當提請 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核查處理,或者提請上級部門核查處理。
第十七條 舉報人的舉報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 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下列情況不適用本
辦法的獎勵: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線索的舉報。
(二)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件的涉法涉訴事項。
(三)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正在處理過程中的事項。
(四)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五)舉報人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員。
(六)匿名舉報或者不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
(七)認為不應當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屬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煙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實施獎勵。對于其他行業的舉報,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部門認為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形成部門黨委(組)獎勵決 定,并將舉報處理材料一并報送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獎勵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金金 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金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 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最高 獎勵不超過30萬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 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
(三)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 經核查屬實的,獎勵標準在本規定基礎上按照20%比例上浮,
最高不超過36萬元。
第二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投訴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最先作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人集體共同持本 人有效證件領取獎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書和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應急管理部門提出預算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獎勵資金的具體發放明細需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按程序以銀行轉賬 形式發放。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 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規定的 方式,在60日內提供個人真實姓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等 信息。無法通知舉報人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 進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領取獎金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舉報人領取獎金手續1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放給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發放等事項的 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 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范圍,依法保護舉報人的 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 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利 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 政策的宣傳,提高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的積極性,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形成強大震懾作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
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