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對象
1.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的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能力的老年人。
2.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力量或個人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具有法定代表人資質,在民政部門備案,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二、養老服務相關政策
養老服務補貼包括:床位運營補貼、政府援助服務補貼、集中護理床位補貼、新建或新增床位補貼、機構責任保險補貼、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定期生活補貼、意外傷害保險補貼。
三、補貼范圍及標準
第一條 床位運營補貼是指對養老機構利用現有床位積極收住老年人的一種激勵性質的政策性補貼。以每月實際入住,符合入住天數超過當月一半以上天數(“一半以上天數”=當月天數÷2+1)的老年人人數為計算依據,計算發放月次和資金總額,補貼標準為每張床位每月125元,按年度發放給養老機構。
第二條 政府援助服務補貼分為民辦公助補貼和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民辦公助補貼是指對收住具有鞍山市戶籍的城市特困供養老年人、城鎮低保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發放的一種獎勵性質的政策性補貼。以收住老年人人數作為計算依據,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按年度發放給收住符合此項政策條件的老年人的養老機構。
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為鞍山市戶籍城市特困供養老年人、城鎮低保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個人、企業或社會組織發放的一種獎勵性質的政策性補貼。以享受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人數為計算依據,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按半年發放給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個人、企業或社會組織。
民辦公助補貼和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發放時間均以審批時間為準,審批時間為上半月的當月開始享受補貼,下半月的次月享受補貼。當月解除養老服務協議(合同)或死亡的,次月停發政府援助服務補貼。
第三條 新建或新增床位補貼是指對床位在50張以上新建養老機構,或已運營且新增床位50張以上養老機構發放的一種激勵性質的政策性補貼,補貼計算以備案當月起運營時間超過6個月,新建養老機構或已經運營養老機構的新增床位收住的老年人人數的年度平均值為計算依據(〔符合條件每月入住老年人人數-原床位數〕累計相加之和/運營月數),計算補貼總額,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床400元,連續發放五年。
第四條 集中型護理床位補貼是指對收住的具有鞍山戶籍的城市特困供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城鎮低保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發放的一種獎勵性質的政策性補貼,以收住人數作為計算依據,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按年度發放給養老機構。審批時間為上半月的當月開始享受補貼,下半月的次月享受補貼。當月解除養老服務協議(合同)或死亡的,次月停發政府援助服務補貼。
第五條 定期生活補貼是指對具有鞍山戶籍的9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發放的一種關愛性質的政策性補貼,根據符合90-99周歲年齡條件老年人當月個人申請,發放定期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當月符合100周歲年齡條件老年人,停發90-99周歲的定期生活補貼,按100周歲及以上標準發放定期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老年人當月死亡的,次月停發定期生活補貼。
第六條 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城鄉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家庭中具有鞍山戶籍的60-79周歲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及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家庭中具有鞍山戶籍的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發放的一種救助性質的政策性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兼得,以補貼高者為準。
第七條 機構責任保險補貼是指為全市各類養老機構全額投保機構責任保險的一種保護性質的政策性補貼。以上年度12月31日當日養老機構實際收住老年人人數為依據(因事因病外出不在院的不計入統計范圍),計算本年度投保資金總額,為全市養老機構投保機構責任保險。保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
第八條 意外傷害保險補貼是為具有鞍山戶籍的城鄉分散特困供養老年人、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額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一種關愛性質的政策性補貼。以本年度5月31日當天符合條件的人數作為投保依據,計算投保總額,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
三、受理和補貼發放
凡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申請辦理相關補貼。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組織審查、評估、公示,街道(鄉鎮)審核,縣民政部門審批、備案,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月銀行社會化發放。
凡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申請辦理相關補貼,應在所在縣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管理,按縣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相應材料,經審核審批確認后,報市民政局備案,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按年度進行社會化發放。
四、咨詢電話:
臺安縣民政局:0412-482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