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業帶頭人認定條件
1、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且自注冊之日起連續經營1年以上;
2、吸納就業人數達到3人及以上,并與招用的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3、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4、經營項目非國家限制行業。
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被認定為創業帶頭人的企業,持續經營1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且申請創業帶頭人社會保險補貼時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的“鞍山市創業帶頭人”,可申請年度創業帶頭人社會保險補貼。
2、對擁有多個經營實體的創業帶頭人,申請補貼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為創業帶頭人最早創辦的經營實體。
三、補貼標準
創業帶頭人的經營實體為員工繳納的認定年度的社會保險費企業承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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