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臺安縣人大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臺安縣人大2020年部門預算表
一、2020年部門收支預算總表
二、2020年部門收支預算總表(分單位)
三、2020年部門收入預算總表
四、2020年部門支出預算總表
五、2020年部門支出預算總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0年部門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七、2020年部門財政撥款支出預算明細表(按功能科目)
八、2020年部門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九、2020年部門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十、2020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按經濟分類預算表
十一、2020年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支出表
十二、2020年部門(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十三、2020年部門(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
十四、2020年部門項目支出預算表
十五、2020年部門政府采購支出預算表
十六、2020年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支出預算表
十七、2020年部門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十八、2020年部門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預算表(分單位)
十九、2020年部門一般公共預算機關運行經費明細表
二十、2020年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表
第三部分 臺安縣人大2020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臺安縣人大概況
一、主要職責
(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任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根據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長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是否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其中接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臺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預算單位包括:
1.臺安縣人大機關
第二部分 臺安縣人大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臺安縣人大2020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臺安縣人大2020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臺安縣人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臺安縣人大2020年收入預算404.96萬元,支出預算404.96萬元。當年收支平衡。
二、關于臺安縣人大2020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2020年“三公”經費預算數7.2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費7.20萬元、公務接待費0萬元、因公出國(境)費用0萬元。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要求,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和車輛購置及運行經費,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
三、其他重要事項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情況
2020年臺安縣人大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為17.70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20年政府采購預算撥款0萬元。
(三)政府購買服務情況
2020年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撥款0萬元。
(四)預算績效情況
(五)預算公開表數據中沒有數據的情況說明
2020年預算中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因此部分表中沒有數據。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縣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 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護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辦公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類)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項):反映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2.農林水支出(類)農業(款)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13.農林水支出(類)農業(款)事業運行(項):反映用于農業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事業單位設施、系統運行與資產維護等方面的支出。
14.農林水支出(類)農業(款)其他林業支出(項):反映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林業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6.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購房補貼(項):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