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農牧場,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第一條 為統籌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打破城鎮二元結構,激活農村生產要素,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長期而有保障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
(一)成員資格認定原則
具有農村居民身份的人員,遵循“依據法律、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的原則,結合其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程序取得。
(二)成員資格取得方式
分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婚姻取得、收養取得和移民取得)、申請取得。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確認:
(一)原始取得
1. 生產隊解體以前的原農業生產大隊或農業生產小隊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且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 現役義務兵屬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服義務期滿留在部隊改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從復員的次年起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照婚遷待遇入戶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 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學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學生畢業以后,按照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后,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確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法定取得
1. 因婚姻關系,辦理入戶后,遷入者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婦女出嫁、喪偶、離婚以后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男方入贅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后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確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布之前,收養而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養子女,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養法》頒布后,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養子女,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 因國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戶及其子女,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申請取得
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簽字確認,同時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履行義務的,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五條 界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設立調查核實小組。小組成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推選并在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布。其職責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授權。
第六條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清查核實應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成員資格認定名單由調查核實小組初步確認后,進行初榜公布,對認定人員存在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后再榜公布。成員資格名單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簽字確認,報鎮場街道審核后,作終榜公示。
(作終榜公示后,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仍有異議的,通過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第七條 新增成員申請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操作程序:
(一)成員資格的認定一年一次,具體認定時間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三)申請人需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存在異議的申請人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授權的工作小組進行調查,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上討論,同一申請人調查討論不得超過三次。
第八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
(一)戶口遷出的;
(二)自然死亡的;
(三)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以書面形式自愿放棄成員資格的;
(五)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
(六)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
(七)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戶口落戶外地的;
(八)被國家機關、事業、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正式招、錄、聘用的:
(九)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新增成員按照第四條規定辦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應注銷成員名單。集體經濟組織應編制成員名冊,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后,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將下列材料歸檔保存。
(一)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復印件;
(二)婚姻遷入人員的結婚登記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合法收養子女的收養證、戶口簿復印件;
(四)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戶口簿復印件;
(五)其他同意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會議表決材料、繳納公共積累的票據復印件;
(六)歸檔材料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存入檔案。
第十一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實施以前已確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身份繼續有效。
本指導意見中未規定的情形,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序討論決定,但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或臺安縣以上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專門規定后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此指導意見適用于臺安縣承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單位。
第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的解釋權歸縣農經局。
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臺安縣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