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農林牧場,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進一步放寬保障性住房申請和分配條件實施方案》業經縣政府十七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臺安縣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進一步放寬保障性住房申請和分配條件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率,根據市住建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鞍保居發〔2017〕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全面提高我縣保障性住房分配、運營及管理水平。全方位接受社會監督,實現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流程、分配結果、退出情況“六公開”。進一步放寬保障性住房申請和分配條件,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二、責任目標
按照《關于印發臺安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實施方案的通知》(臺政發〔2011〕8號)和《臺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臺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臺政發〔2014〕6號)要求,將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軌運行統稱為保障性住房。在優先滿足住房最困難群體基本需求的條件下,逐步將保障性住房覆蓋到中等偏下收入且存在住房困難的家庭,年底前實現保障性住房入住率在95%以上,形成穩定的運行機制。
三、當前保障性住房現狀
2010年至2012年,我縣在大慶路南側、小西街西側、自來水公司東側等處建設保障性住房353套(含閣樓54套),其中:廉租房295套、公租房58套。2014年廉租房、公租房并軌運行,統一調配使用。截至目前,廉租房分配入住74套;公租房分配入住111套;縣房屋征收管理局用于被征收戶周轉用房36套(入住12戶、閑置24套);保障性住房完成分配入住197套,閑置156套。
四、進一步放寬保障性住房申請和分配條件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意見》(建保〔2017〕111號)和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遼住建〔2017〕125號)及市住建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鞍保居發〔2017〕1號)文件精神,用足用好各項政策,放寬條件、降低門檻,采取降低租金、集體租賃等多種渠道解決分配問題。
(一)廉租房申請和分配條件
1.臺安縣城區非農戶口的低保或低保邊緣戶中無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因離異失去住房的需滿一年),即可申請廉租房。
2.由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電腦搖號分配調整為每年兩次電腦搖號分配。
3.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其他不符合廉租房承租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轉為公租房。
(二)公租房的申請、分配條件及租金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招聘的外地在編工作人員及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簽訂用工合同后,本人在臺安縣城區內沒有住房的,即可申請公租房。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的,即可申請公租房。
3.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200元/月的,即可申請公租房。
4.外來務工人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3個月以上,即可申請公租房。
5.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特殊困難職工持工會下發的《困難職工證》,且本人在臺安縣城區內無住房的,即可申請公租房。
6.公租房租金由原來的2.5元/月•平方米調整2.0元/月•平方米。
7.縣城內企業、事業單位可集體租賃保障用房,集體簽訂合同,租賃20套以上的,可集體租賃。
8.符合條件的公租房申請人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給予審核確認。
(三)保障性住房出售條件
對居住廉租房或公租房滿兩年的保障對象,經保障對象申請,可將其租住房屋按照成本價格并考慮市場及房屋質量等因素確定價格,出售給申請人。
(四)面向社會租賃
如上述條件仍不能滿足租賃入住率指標要求,允許社會無房戶租賃公租房,租金參考市場價格收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
進一步完善臺安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保障機制,成立臺安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發改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局、城建局、統計局、房屋征收管理局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城建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城建局主要領導兼任。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落實專人負責,積極穩妥推進,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落實責任
縣民政局負責廉租房申請人的審核和分配;縣城建局負責公租房申請人的審核和分配;縣統計局負責每年提供我縣中低收入家庭的統計數據。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審核強化監管,切實抓好各環節、各步驟的工作,形成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圓滿完成閑置保障性住房任務目標。
(三)強化宣傳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信息、微信等平臺,大力宣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及相關政策,積極發揮疏導、協調作用,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受益。